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关于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升资金监测有效性,现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关于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三、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四、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五、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
(三)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七、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完成以款项实际划转]到支付账户或者银行账户为准。
八、本通知所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预付卡发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通知所称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其他账户,包括他人的支付账户、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
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规定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关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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