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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 妄想坐等收钱被抓!

时间:2021-11-05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在当今物联网时代下,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已非常流行,移动支付的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广大群众的青睐,很多商家都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打印出来,张贴在显眼的位置,以便顾客扫描支付扫码支付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的付款方式。然而,却有一个“坏小子”,年纪不大,头脑“灵活”,从中发现了“商机”,使得一招“偷梁换柱”,使顾客主动将本应支付给商家的钱转入了自己的荷包。

  男子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 妄想坐等收钱被抓!(图2)
  近日,合阳县公安局皇甫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17岁未成年男子,躲避警察视线,形迹可疑,民警上前对该青年进行盘查,该青年男子支支吾吾,隐瞒自己的身份信息,遂民警就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进行核查,得知该男子名叫雷某,其体貌特征与近期部分商家所反映的视频监控中偷换收款二维码男子极为相似,经民警督促规劝,雷某放下思想包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经调查,雷某在傍晚夜深人静时,独自一人在街道里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将自己提前打印好的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一些商铺的收款二维码上,获取"不劳之财",犯罪嫌疑人雷某因多次盗窃钱财,目前已被合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二维码支付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在收支付款项时,支付双方应该相互确认账号和金额后再进行支付确认,避免出现付错钱、本人收不到钱的现象发生。
  民警提醒广大商家:要确保收款二维码完好,不裸露展示,应当塑封并且特殊标记,以防被不法分子覆盖偷换;定时检查收款二维码是否被覆盖、更换、损坏;商家应在消费者付款前后,核对转账金额,开启语音提醒功能,确认是否付款成功,切勿贪图便利,导致人财两空。
男子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 妄想坐等收钱被抓!(图3)
案例分析应该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出现了新的犯罪模式,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偷换店家二维码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消费者基于行为人的偷换二维码的欺诈行为,使被骗人即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是便利店的二维码),并处分了财务,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诈骗罪。
还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此前类似案件福建省石狮市法院给出了自己的判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主要理由:
首先,被告人邹晓敏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人“使诈”、有人“受骗”。本案被告人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综上,被告人邹晓敏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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