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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深圳率先实施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

时间:2021-08-25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全国首个!深圳率先实施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图2)

申请个人破产,只是偿还债务的一个起点。


自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人们对其讨论此起彼伏,很多人担心破产制度一旦滥用会成为老赖们的保护伞。

 

8月23日,深圳破产法庭在其公众号上公布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作为《个人破产条例》的补充,《实施意见》指出,深圳将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将个人破产的监督权交给大众。


01


个人破产信息向社会公开


对个人设置破产条例是为了保护那些“诚信而不幸”的人,但最有效鉴别这类人群的是整个社会。

 

此次《实施意见》是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研讨,合作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于2021年8月18日起在深圳市实施。

 

《实施意见》中指出,一旦企业或者个人申请破产成功,那么相关信息就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平台公示出来,接受司法与公众的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承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信息及履约践诺情况,应当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相关主体诚信记录。个人破产接入社会信用,相当于在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征信上打上留下痕迹。

 

当然,申请个人破产后的信用记录并不会跟随一生,《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个人债务人已通过免责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在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经债务人申请或者破产管理人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标注免责信息、说明和解情况;

 

二、企业或个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后,主动更正失信行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经当事人申请且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深圳信用网上停止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申请个人破产形成的《个人公共信用报告》会在市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以及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享,市市场监管局也会依法协助核查债务人信用情况,协助查询《个人公共信用报告》等信息。也就是说,这份报告虽然成为自己的一份信用材料,但并不会对公众开放,对破产申请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相关隐私。


02


个人破产代价惨重

申请个人破产虽然能够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人适当免责,让其能走出“债务泥潭”实现经济再生,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但并不是谁都可以申请。

 

在深圳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的首月,就有260个人申请,而法院真正受理的仅有8件,其中7件的债务人只是想通过债务重组来还清债务,这260例中,真正进入个人破产审查阶段的仅有一例。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要求,申请个人破产必须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申请通过后不仅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都要进行清算用于偿还债务,还有3年的观察期,在这期间一旦发现申请人有破产欺诈的情况,申请人仍要还清未偿还的债务,只有通过考察期,才能够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申请了个人破产以后的观察期间,个人征信基本上属于黑了,除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工具等一些上了征信黑名单上的人才会有的约束之外,还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改名、换手机号、搬家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都要申请,更不能出境。

 

如果申请了个人破产,在进行经济活动上有极大的限制。深圳对个人破产门槛的提高,是在提醒申请人,申请个人破产绝不是逃避债务的手段。

 

如今《实施意见》中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入大众对于破产申请人的监督,将个人破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倒逼债务人加强诚信自律,履行法定义务,承受破产带来的后果。此举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是对违法成本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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