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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非法套现800万被判3年……

时间:2021-11-09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护航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安某利用“日照东港区某建材经营部”、“日照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莒县某古玩字画店”等商户信息分别在某商业银行和某支付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金融控股(成都)公司等第三方收单支付机构注册,并申领了多个POS机,分别绑定其名下莱芜商业银行储蓄卡、农业银行储蓄卡、中国银行储蓄卡作为结算卡。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安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POS机,使用其本人及其持有的亲属的多张信用卡,通过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收取借款等方式非法套现782.67万余元。2019年12月3日,安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某商贸公司被抓获,案件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利用POS机套现、帮助他人套现、代还信用卡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大额套现、恶意不还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套现行为存在诸多隐患,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可以说对地区经济、个人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千万不能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因小失大。
内容综合:日照东港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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