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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被撸】套现撸1300万积分成被告,消费使用价值6万余元赔偿银行93077元,检察院不予起诉

时间:2021-11-18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不少持卡人被银行送进去的案例,历史消息有很多。


这些基本上是以下几种情况:
1、团伙作案,数额巨大;
2、帮别人刷,自己赚手续费,尤其是那种手上有银行码开车的,这玩意儿既明说了很多次,属于“非法经营罪”;
3、刷别人的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但是很多人还有一个疑问:自己刷自己的卡,是否违法?
 
毫无疑问,这玩意儿也是违法的,虚假交易撸银行积分,这玩意儿可以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过一般如果你也就撸了银行几百信用卡积分,银行也懒得理你。
但是如果当“数额较大”的时候,对银行造成了较大了损失,银行就会报案。
那么到底多少算“数额较大”?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自己刷然后进去的。
光分享案例这也稀松平常了,更引人关注的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什么?
明明报警了,刷了上千万积分,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拘留,为什么检察院不起诉呢?

事情是这样的,民生信用卡持卡人史某某,办了两张民生香格里拉联名信用卡,通过拉卡拉、乐富、金控银盛易宝钱宝等机器,累计刷了273笔、金额1787万元,套取民生信用卡积分1787万积分(当时全部都有积分,不像现在1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被拉黑了没有积分),造成民生信用卡中心损失人民币93077元。
 
然后民生信用卡中心报案,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批捕。
                           
小编算了一下,273笔就刷了1787万元,平均每笔消费金额65458元,本来这只是一起普通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则值得关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1〕Z6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小利,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5月21日至6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1年5月9日至5月21日、自2021年7月18日至7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先后申领中国民生银行香格里拉联名信用卡两张(该信用卡管理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北京第二中心,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大厦**号楼**层**),后在其本人办理的POS机上进行虚假刷卡消费,骗取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1300余万分。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使用上述积分兑换的贵宾金环会积分在香格里拉旗下酒店进行住宿、餐饮等项目消费。上述金环会积分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史某某亲友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9307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30日
 
先说重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内容是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是对诈骗罪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史某某给民生银行造成了93077元的损失,数额到底算较大还是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呢?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面的解释,3万到10万元,算“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上面的内容,史某某很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辈子基本上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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