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成本高收益,只要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转手倒卖,就可以轻松赚钱,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近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4名“卡贩子”当庭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肖某从网上获悉出售信用卡配套信息可以赚钱后,便伙同被告人叶某并发展被告人曹某、苏某作为下线,在普洱市以每套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买信用卡配套信息(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关联手机卡等),再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另外,被告人曹某、苏某还以每套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信用卡信息再转卖给被告人肖某、叶某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肖某、叶某收购信用卡配套信息10套;被告人曹某与被告人苏某合作以及自己单独操作的方式,分别收购信用卡配套信息3套和9套。2021年4月,被告人叶某和肖某在思澜高速糯扎渡检查站被民警依法查获,被告人曹某和苏某分别于同年5月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叶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苏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仅损害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还容易滋生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接下来,一起学法,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END
来源:澜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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