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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降低手续费240亿/年;银联:责令部分pos公司整改

时间:2021-07-09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在国新办于2021年7月8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20年支付行业采取减免商户手续费等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超过百亿元。

今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范一飞表示,这些措施实施后,预计每年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减少手续费支出240亿元,其中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超过160亿元。

支付行业竞争激烈,减费让利是否会加剧部分中小机构的压力?

范一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支付手续费整体是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欧美的移动支付服务费率在1.9%左右,网络支付费率大概在2.9%,我们国家这两项费率不超过0.6%。

部分中小支付机构面临着一定的发展压力,很多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范一飞坦言原因很多,基于这些市场现状,人民银行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确保降费措施对行业的影响整体可控。此外,还通过同步降低发卡行、清算机构等成本端收费,来减轻支付服务主体特别是中小支付机构的成本压力。

央行范一飞:降费的“一个规范、两套机制、三项加强”

对于降费的具体措施,范一飞总结为“一个规范、两套机制、三项加强”:

范一飞表示,为了确保本次降费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惠及市场主体,切实做到“降费不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出台降费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发出降费倡议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我把它概括为“一个规范、两套机制、三项加强”。

具体讲,要规范支付手续费的收费情况,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的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我们还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两套机制,确保政策精准传导第一,要建立“小微企业动态识别机制”,合理界定小微企业身份。小微企业刚开始的时候是比较好认定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可能会改变身份。对于无法准确界定小微企业身份的情形,要秉持“应降尽降”原则,最大化惠企利民。第二,针对误收费等情况,健全“费用退还机制”,简化退费办理的手续和流程,确保降费政策应享尽享。

同时,我们还会协同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实体。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能用、会用、好用。二是加强窗口指导,发挥国有大行、清算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我们也关注到,政策出台以后,国有大行、主要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也纷纷发声,将严格落实降费通知,积极响应降费倡议,支付行业已经形成了减费让利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会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机构加强督导,人民银行已将相关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1年的重点检查内容。

银联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收单外包机构管理责任坚决整改违规拓展商户等行为的通知》

央行:降低手续费240亿/年;银联:责令部分pos公司整改(图2)

近日,中国银联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收单外包机构管理责任坚决整改违规拓展商户等行为的通知》。针对个别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机构虚假宣传、冒用其他机构、违规扣除商户交易资金等行为,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已约谈相关收单机构,并责令其全面自查,举一反三,彻底整改。

关于切实履行收单外包机构管理责任坚决整改违规拓展商户等行为的通知

  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阶段,通过舆情监测及举报投诉发现,银联网络受理市场个别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机构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和银联业务规则,通过在业务拓展环节虚假宣传、冒用其他收单机构名义、未向商户明示支付服务费用且直接扣除商户交易本金收费等手段恶意争抢和拓展商户。有关行为侵害其他收单机构名誉、利益,侵犯商户知情权,引发业务风险,严重扰乱银联网络受理市场良性发展环境。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已约谈相关收单机构,并责令其全面自查,举一反三,彻底整改。为进一步加强银联网络业务合规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受理市场公平公正,现重申有关工作要求,请各收单机构严肃落实。

  一、切实履行对外包机构的管理职责

  收单机构应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中支协发[2020]188号)、《银联网络收单机构业务外包工作指引》(银联业管委[2020]6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工作要求:

  (一)审慎选择外包机构并做好尽职调查

  收单机构要强化外包机构准入管理,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合作前,要调阅外包机构资料,开展现场检查或现场调研,并要求外包机构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收单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留档备查。

  (二)明确告知外包机构禁止事项并加强管理

  收单机构要在外包机构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出禁止事项,加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禁止违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禁止存储或泄露敏感信息;禁止违规转包;禁止违反协议争抢商户,禁止利用对商户提供外包服务的便利条件,将合作收单机构商户转移为自身收单商户,禁止将合作收单机构商户转移成为其他合作收单机构收单商户;禁止违规改装支付受理终端;禁止提供虚假商户信息;禁止合谋欺诈。

  (三)加强外包机构风险管理

  收单机构应对外包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建立更严格的交易监测机制,结合伪冒欺诈、移机、套现、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洗钱等可疑交易特征建立监测模型,设置更严格的预警阈值,并做好对同一外包机构同一批次入网商户的关联排查。对于可疑交易,收单机构应通过短信、电话、客户端软件等进行交易确认和风险提示。还应通过交易限额、加强回访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

  (四)监督外包机构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督外包机构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在商户拓展、培训、营销合作等过程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建立通畅的投诉处理渠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有效落实对外包机构的监督检查

  收单机构应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银联要求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对外包机构业务管理情况、业务活动、风险状况、机构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留档备查。

  (六)不得与严重违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外包机构,各收单机构要于确认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清算协会报送相关风险情况,并向银联报送不良外包机构黑名单。对于在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含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各收单机构不得与其开展收单外包业务合作。

  二、持续加强商户管理和终端管理

  (一)落实商户真实性管理责任

  收单机构是收单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收单主体责任,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特约商户真实性管理,对于自行拓展和外包机构拓展的所有商户,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关于特约商户实名制的要求,完整、准确记录特约商户的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及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址、营业执照类型、法人代表证件类型及证件号、商户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健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信息更新机制。收单机构不得将外包机构以大商户名义入网。

  (二)加强支付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要加强支付受理终端管理,自主完成支付受理终端主密钥的生成和管理。要全面掌握委托外包机构布放终端机具的准确位置,确保其不通过网销、电销、“货到付款”、收取“押金”等一切形式直接和变相买卖POS机等业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要求外包机构建立支付受理终端定期回访及问题维护24小时响应机制,确保布放的支付受理终端安全和有效,及时反馈不符合支付受理终端标准的相关情况,并由收单机构人员配置新的合格支付受理终端,严禁外包机构服务人员以机具维护、升级为由私自更换或改装支付受理终端。

  (三)强化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收单机构要对签约商户加强定期培训和教育,向商户充分提收单服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业务风险,要求商户对借用其他支付机构名义更换终端等违规行为提高警惕,对上门换机人员加强身份核验,查看有效证件,并应联系收单机构客服确认身份。对于无法确认换机人员身份的,应拒绝其更换商户受理终端。

  三、持续加强资金结算管理

  收单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户资金结算制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在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非交易项目资金。对于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在向商户明示的前提下,经商户同意,通过其他合规方式进行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鼓励投诉举报

  对发现的受理市场违规问题的,各收单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向支付清算协会和银联进行举报投诉,协助做好市场违规乱象治理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受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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