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0月28日电 (王文娟)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也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在这其中,还隐藏着一群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他们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技术支持等,成为影响互联网治理的突出问题。
28日,长宁区检察院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据《白皮书》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帮信案532件727人;审查起诉案件442件564人。案件数、人数整体呈上升态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向“三低人群”蔓延
随着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延伸,信息网络犯罪分工不断细化,犯罪门槛也进一步降低,加之超高的收益,致使大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的人群掉入犯罪陷阱。犯罪主体开始向低学历、低收入、低龄“三低人群”蔓延。
学历上看,初中学历者占比最高,约占46%;高中、中专学历者次之,约占20%。从年龄上看,20-29岁群体占比最高,约占51.5%;30-39岁群体次之,约占28%;20岁以下群体,约占7.2%。此外,一些在校学生、无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也易受金钱诱惑成为网络犯罪“工具人”。
网络犯罪团伙瞄准这类群体,在求职网站、社交平台、通讯群组等发布“兼职广告”招募人员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三件套”;或是以包吃包住、支付数百元报酬为诱饵,引诱低收入群体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四件套”借给上家,短期使用后立即归还;还有的黑产团伙发布贷款广告,声称可以代办空壳公司并设立对公账户“走流水、刷征信”,从而帮助涉案人员办理银行贷款,而实际上却是将对公账户用于洗钱。
网络犯罪团伙分工日益细化,催生出为犯罪“引流”的群体。2018年10月起,邓某某雇佣他人冒充“某某财富网”客服人员,以微信推送方式向他人推荐“股票分析师”,以此赚取“推粉”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2019年3月,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分别经邓某某等人微信推荐,添加“股票分析师”微信,后分别被诈骗人民币100余万元、40余万元。今年9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占绝大多数
绝大多数网络犯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资金的支付结算和变现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在长宁区检察院所起诉的帮信案中,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约占总数的95%。
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卖、出租、出借个人信息办理证件、银行卡的群体通常被称为“卡农”。网络犯罪团伙为了隐身“幕后”,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及资金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卡农”往往沦为洗钱“挡箭牌”。如在该院办理的“樱桃直播”系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樱桃”网络直播平台可能是在进行某种网络犯罪活动,仍为该平台提供实名认证的9个支付宝账户,帮助该平台进行资金收取、提现及转账等支付结算工作。2019年9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涉及到支付渠道、跑分平台、卡商平台、电商平台、话费充值、地下钱庄等。犯罪分子常常以优厚的条件为诱饵,如高价收购或租用、帮助办理无息贷款或大额信用卡以及免费旅游等,引诱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同时,对公账户因“高额度、快流转”成不法分子“新宠”。一些行为人受高价诱惑向他人出售或出租自己的对公账户,还有一些涉案人员以注册公司及开设对公账户“刷流水”后可以办理贷款为由,明知可能会被用于犯罪,仍将所注册公司的证件、印章、账户资料、手机卡等打包免费提供给黑产团伙用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另有约4%的帮信案系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如明知他人可能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通讯服务或进行软件开发,以牟取不正常的高额服务费。
新型洗钱手段需引起关注
《白皮书》提示,利用电商平台、“跑分”平台、炒虚拟币等手段进行洗钱的现象需引起警惕。
因电商平台产品多元,交易量大,各类刷单行为难以完全查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在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听从陌生上家的指示,收购 30余家某电商平台店铺后,通过大量生成虚假订单进行刷单后再退款的方式,帮助网络赌博团伙接收、转移赌资,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今年4月,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一些依托传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的“聚合支付”平台,因具有一定“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根据银行资金流向追查上游犯罪。如王某某等人在云服务器上搭建“跑分”平台(包含众鑫支付、八方支付、糯米支付共3个APP),其中,众鑫平台(负责码农)提供收款二维码,八方支付(负责卡农)提供银行卡转账,糯米支付负责对接“商户”(上游犯罪行为人),三个平台相对独立又相互协作地共同配合完成赃款转移,使得犯罪赃款“体外循环”,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和反洗钱工作带来严峻挑战。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遂以处罚更重的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假借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也逐渐冒头。如童某某等十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上游诈骗团伙使用犯罪所得购买虚拟币,再以不正常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出售给从事虚拟币中介生意的童某某等人,所得钱款再打入“卡农”的银行账户中。此外还存在犯罪团伙以炒虚拟币为包装,实质在实施刷单钓鱼诈骗,同时借被害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如颜某某通过兼职广告下载“滚滚币”APP,按照客服指示买卖所谓“滚滚币”以获取不正常的高额佣金返利,但事实上其账户被上游犯罪团伙用于转移电信诈骗非法所得。
《白皮书》提醒社会公众时刻保持警惕,既不要落入信息网络犯罪的陷阱,也不要因轻信他人而不知不觉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更不要因贪图小利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而沦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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