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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应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

时间:2022-03-08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在全国“”期间的提案中建议,加快《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以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业务展业资质、业务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大批非银行支付机构活跃在支付服务市场,发挥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畅通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伴随发展,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包括个别支付机构借助资本力量无序扩张、支付机构业务风险复杂多变、与支付相关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机构退出处置困难等。”葛华勇表示。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

谈及必要性,葛华勇在提案中表示,《条例》出台能够起到防止支付行业资本野蛮生长的严重后果。

“近几年来,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内的头部支付机构利用资本优势进行费用补贴和交叉引流,掌控了优质商户和场景资源,构筑了较高市场进入壁垒,降低了中小型支付机构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支付市场的繁荣发展。”葛华勇表示。

葛华勇在提案中对《条例》相关重点内容给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条例》应强化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支付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不得兼营。应继续坚持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强化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下,对同一机构的多重身份进行拆分,有助于避免机构一头开展资金业务,一头开展支付业务。以防止支付交易脱离监管范围。

二是《条例》应明确支付机构需通过清算机构开展转接清算业务,并遵守清算机构统一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和品牌标识等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和信息处理必须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并遵守清算机构的统一要求,是支付机构回归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穿透式的金融监管。

三是《条例》应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对公账户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额、便民”,而对公账户更多为大额账户。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开立需临柜审核企业证件、印鉴等,条件更严格、流程更完备。而目前支付机构对公支付账户的开立则基本上以线上审核为主,风控措施相对薄弱,账户安全等级较低。因此,《条例》对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账户要有严格的限制,建议从规范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角度,进一步重申支付账户仅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四是《条例》应丰富支付机构市场地位的判断依据。在通过集中度、市场份额等维度来判断支付机构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建议进一步丰富判断依据,纳入用户规模、营收额等规模性、重要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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