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透支信用卡近10万元后“人间蒸发”,以为银行找不到他就没事了。记者获悉,团风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汪某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某银行团风县支行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汪某在该行透支本息近10万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未还款,且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0年1月2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将汪某抓获,随后移送团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1年5月,汪某在该银行团风县支行办理一张金穗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10万元,该卡激活后汪某一直正常使用,直至2015年8月,汪某因参与赌博,无还款能力而继续透支该卡,且在透支后前往外地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立案时,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金额为98564.59元。
团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前,鉴于汪某亲属归还了该信用卡上透支的全部本息,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团风县检察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以汪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不仅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一时失信,处处受限”,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本金在一万元以上,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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