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网统计数据披露,2020全年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417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反洗钱行政处罚,罚单共计733笔,罚款金额累计约6.28亿元,其中机构罚款金额约6.08亿元,个人罚款金额约0.2亿元。
处罚对象涵盖总分支机构,除了涉及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领导、机构负责人,还涉及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负责人以及总审计师。此外,业务部门作为反洗钱第一道防线,因反洗钱工作不到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等个人处罚罚单频出。
从处罚数据来看,表现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存在的较大的不足与改进空间,尤其是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管理意识上的薄弱。
2020年12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相比《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来看,更加面向未来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前布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
2021年4月15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与之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多的调整,具体将针对修订处进行解读:
一、强化依法获取个人隐私数据
第一章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相比,更加注重了法律法规面前的平等性,无论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者亦或是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密,依法授权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从修订处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制意识的强化。
二、提高自主事前侦测风险意识
第二章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识别、评估和了解其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控制薄弱环节,保存工作记录,经董事会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相比,去除了“控制薄弱环节,保存工作记录”,更加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性地评估洗钱和融资风险,通过加强风险识别、风险甄别的能力以此来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出监管机构更希望金融机构能提前侦测识别风险,而非通过不断增加控制手段来规避风险,相比而言前者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与期望更高。
三、强调自主可控的流程管理
第二章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相比,删除了“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仅要求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与前者相比给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可控的空间,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弱化了强制的行政管理而给了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同时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不再着眼于过程细节,而更关注风险防范的本质。
四、强化金融机构独立管理要求
第二章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应当在总部层面或者集团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相比,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修改为“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属于统一集团层面而弱化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反洗钱的机制安排和决策能力,而改为金融机构则更加符合金融机构在不同场景、不同用户群体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防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但从征求意见稿中来看,监管机构也希望能够发挥金融集团下的数据和资源共享,统称“金融机构”与原表述对比来看,确实更为合适,也更体现出反洗钱人人有责的要求。
五、突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地位
第三章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与原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相比,增加了人民银行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通报的表述,增加的表述进一步表达了我国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重视程度,也表达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上执行不力的严重后果,体现出切实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重要意义。未来全面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专业人才队伍,是金融机构的重中之重。
六、丰富评价体系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与原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合规评价。)相比,将“合规评价”改为“评价”,删除的合规体现监管机构未来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评价不仅仅局限在合规层面,将不断丰富评价体系和建立评价体系后分类管理制度,不排除针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评价较差的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这也将对中小金融机构而言是严峻的考验,从现行的中小银行合并浪潮来看,将成为一种趋势。
七、总结
通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其他总体反洗钱和反恐怖的融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对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提供了更多自主可控的空间,但同时也进一步通过评价体系和分类管理来约束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上的所实施的情况,并通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定期执法监督等形式来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共同提高和风险防范。
近年来“跑分平台”、“地下赌场”等相关经济犯罪案件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实现资金转移,其背后凸显出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上的重大漏洞,也是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10年快速发展以来需要巩固和加强的薄弱之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将面临较大的建设成本,且会引起原来因灰产而获得的收入流失,但是从国家层面而言,这一漏洞将对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大阻碍,在大是大非面前需要正视洗钱带来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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